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9號
原 告 丞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淑芬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被 告 苗栗縣立照南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吳俊秀
訴訟代理人 張錦峯
饒斯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
104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4年11月25日上午10時30分
於本院第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張 升 星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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