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459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婷如等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就臺中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 ○路000號12樓之6建物之買賣契約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 行為均因相對人通謀為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以保全聲請人 對相對人詹婷如之債權。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惟 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 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 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是本件調解之聲請 ,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 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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