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3561號
聲 請 人 林蔡碧姿
聲 請 人 林幼光
聲 請 人 呂玲珉
前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吳佶諭律師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江秋金間因調整租金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承租其所有座落於台中市○○ 區○○○段000地號及同段201-373地號土地,租金已歷數十 年未調整,近年來因土地價值升高,租金顯屬過低,為此聲 請調解租金等語。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之相對人江秋金業於 民國104年5月12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 卷可查,則本件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 ,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無法調解,可認為本件不能調解,應 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