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2688號
TCEV,104,中補,2688,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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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688號
原   告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訴訟代理人 曾名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翔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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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翔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