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677號
原 告 陳信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品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804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是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