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2626號
TCEV,104,中補,2626,201511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626號
原   告 大昶貿易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倍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士承企業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088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2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1/1頁


參考資料
大昶貿易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