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2592號
TCEV,104,中補,2592,201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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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592號
原   告 晨軒醫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倢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264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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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軒醫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