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2560號
TCEV,104,中補,2560,201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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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560號
原   告 徐智高
被   告 周笑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笑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所有房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
0號,與原告請求被告拆除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
○0號房屋加蓋違建部分,係屬上、下樓層,而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被告拆除加蓋違建部分,其目的係為保全原告所有上址房
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以原告就本件訴訟所受
利益,即原告所有上址房屋現值178,700元(依原告提出104年房
屋稅繳款書記載課稅現值)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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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