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2554號
TCEV,104,中補,2554,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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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554號
原   告 張軫弼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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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