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五八號
上 訴 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被 上訴 人 美隆股份有限公司(即聖美隆髮廊)
設台北巿忠孝東路四段四五號一0樓
法定代理人 蔡吉三 住台北巿忠孝東路四段四五號一0樓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 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二、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八十 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所得受之利益為四八○、七 二○元 (11.8+19.89)÷33698.9×0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未逾新 台幣一百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蔡 翁金 針
法 官 高 鳳 仙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黃 慶 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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