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31號
CHDV,105,司執消債更,31,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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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梁志宏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王冠宇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兼 林湘凌
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 理 人 羅建興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兼 張壯吉
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理人兼送 屈錫田
達代 收 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 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項前段、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27點第1款第1、3目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 第6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現任職於台灣黑公雞餐飲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陳報每月薪資所得約新臺幣(下同)21,000元, 並查有勞保投保資料,且受有社會福利給付(彰化縣政府核 定補助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每月4,872元、彰化縣弱勢兒童 及少年生活扶助每月共3,938元及彰化縣中低收入戶租屋補 助每月3,000元),又經債務人陳報據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函覆其有保單價值準備金10,485元,其餘查無債務人 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此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 裁定、債務人之勞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彰化縣政府民國105年11月1日府社身福 字第1050371174號函、民國106年6月26日府社兒少字第1060 206993號函社會補助函、民國106年7月17日府工建字第1060



244030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無請領各項保險給付函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8月23日函附卷可稽。㈡、依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房租含水電瓦斯費12,405元、伙食費 3,000元、健保費及登記債務人之父名下,供債務人代步機車 燃料稅及強制險共461元、加油費500元 、電話費及網路費用 999元、未成年子女(二名)扶養費共6,148元及雜支1,000元 ,合計每月必要支出24,513元 ,依其支出之項目及金額,並 未逾一般日常生活所必需 ,且已提出相關證明如房屋租賃契 約及水電費用收據等到院在卷可參 ,可堪認屬合理且必要之 生活費用。
㈢、依債務人每月薪資約21,000元,加計前開中度身心障礙等補 助金額共11,81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24,513元後,每月餘 8,297元可供清償,另債務人之南山人壽保險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10,485元,債務人亦願提出等值金額清償,則保單價值 準備金以72期平均計算,每期約可增加清償金額145元,則 每月平均約可餘8,442元可供清償。核附表所示更生方案, 以一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金額8,145元,逾上開每月可處分 所得扣除每月總支出餘額之十分之九,足見債務人已降低自 己必要之生活支出,亦可堪認已盡力清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 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 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 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 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8,145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11.44%。 │
│5.清償總金額:586,440元。 │
│6.債務總金額:5,126,89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1,395,540 │27.22 │2,217 │
│ │限公司 │ │ │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781,976 │15.25 │1,242 │
│ │限公司 │ │ │ │
├──┼───────────┼─────┼───┼───────┤
│ 3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61,067 │1.19 │ 97 │
│ │限公司 │ │ │ │
├──┼───────────┼─────┼───┼───────┤
│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539,999 │10.53 │ 858 │
│ │司 │ │ │ │
├──┼───────────┼─────┼───┼───────┤
│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431,516 │8.42 │ 686 │
│ │司 │ │ │ │
├──┼───────────┼─────┼───┼───────┤
│ 6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193,608 │3.78 │ 308 │
│ │限公司 │ │ │ │
├──┼───────────┼─────┼───┼───────┤
│ 7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411,332 │8.02 │ 653 │
│ │司 │ │ │ │
├──┼───────────┼─────┼───┼───────┤
│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29,262 │4.47 │ 364 │
│ │司 │ │ │ │
├──┼───────────┼─────┼───┼───────┤
│ 9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568,000 │11.08 │ 902 │
│ │司 │ │ │ │
├──┼───────────┼─────┼───┼───────┤
│ 1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90,089 │1.76 │ 143 │
│ │限公司 │ │ │ │
├──┼───────────┼─────┼───┼───────┤
│ 1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421,316 │8.22 │ 669 │




│ │限公司 │ │ │ │
├──┼───────────┼─────┼───┼───────┤
│ 1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3,185 │0.06 │ 6 │
│ │ │ │ │ │
├──┼───────────┼─────┼───┼───────┤
│總計│ │5,126,890 │ 100 │ 8,145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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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