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15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楊財林
賴秋金
賴朝金
賴金木
賴韻如
賴月卿
楊財華
楊茂春
莊楊鳳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財林、賴秋金、賴朝金、賴金木、賴韻如、賴
月卿、楊財華、楊茂春、莊楊鳳蓮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38,685元(即1,248,166元÷9=138,685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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