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884號
原 告 林瑩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登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218,9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