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998號
原 告 許嘉宸
被 告 林儀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4年11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叁張,對於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104年4月9日簽發如 附表所示、面額合計新臺幣210,000元之本票3張(下稱系 爭本票),聲請本院1 04年度司票字第3453號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惟系爭本票所擔保之款項業經原告清償完畢,本 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453號裁定未察,竟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有害原告之權益,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前到場之陳述略 以:系爭本票是原告積欠被告工程款,因而簽發;原告共 簽發7張本票,被告均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 存否之訴,亦同。又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 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2 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 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 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 (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316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一節,為被 告所否認。且被告已經執該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經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453號裁定准許在案,此經 被告陳明在卷,並經調卷查核屬實。是兩造就系爭本票之 票據債權是否仍存在,顯有爭執,且該票據債權之存否, 攸關原告應否負票據責任,則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因被告
主張而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 判決除去,堪認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 及轉帳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 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 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 適用之。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庭,就原告主張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債權業已清償部分,復 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前開規定,視同自認。 再者,被告持以聲請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453號裁定強 制執行之系爭本票,其發票日均為104年4月9日,到期日 依序為104年4月25日、104年5月25日、104年6月25日,被 告係於104年6月26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104年 度司票字第3453號則於104年7月5日裁定,此經調卷查核 無訛。依原告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及兩造於104年7月12日LI NE對話紀錄,原告於104年7月13日匯款9萬元入被告指定 之帳戶,連同之前所匯款項,已還款19萬元,原告嗣再於 104年7月21日匯款2萬元,此並有轉帳交易明細表在卷可 憑,合計原告確已還款21萬元,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茲原告既已清償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借款,被告即不得再 持以主張票據上之權利。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 確認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張,對於原 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一造辯論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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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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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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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4月9日 │70,000元 │104年4月25日 │104年4月26日│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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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4年4月9日 │70,000元 │104年5月25日 │104年5月26日│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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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4年4月9日 │70,000元 │104年6月25日 │104年6月26日│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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