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439號
原 告 何應欽
原 告 何景瑞
訴訟代理人 馮鉦喻律師
被 告 何美菊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典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