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4年度,2940號
TCEV,104,中小,2940,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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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940號
原   告 趙莉
被   告 蘇乞老饕餐廳即黃美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150元,及自民國10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5,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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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