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3年度,3278號
TCEV,103,中簡,3278,2015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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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2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英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臨夷林泳威郭璟璉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752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3,1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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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