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李啟綸
訴訟代理人 蘇靖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馬汽車有限公司、邱明原、邱姿慧間請求
給付貨款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
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300 元,應
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22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調解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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