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4年度,83號
CPEV,104,竹北簡,83,2015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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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8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葉豪聖
      孫聖淇
被   告 陳榮澤
      林榮源
      林美芳
      林美雲
      鄭林美津
      徐宇泰
      徐維泰
      徐永泰
      王林滿女
      張林月娥
      陳林彩霞
      劉林詳招
上列一人之
監 護 人 劉瑞蓉
被   告 張鄭月鏡
      吳美玲
      徐家安(原姓名徐昌樺)
      徐瑋琪
      徐翊庭
上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美玲
被   告 徐錦龍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潘徐素玉
被   告 陳榮仁
      陳如芯(原姓名陳俞蓁)
      陳璧玉
      陳璧珠
      許鄭美幼
      鄭榮治
      鄭郁雄
      林鄭珊珊
      鄭玲玲
      鄭吳知勉
      鄭詩澤
      鄭詩棠
      鄭詩泱
      鄭煌玉
      彭士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陳榮澤尚欠原告新台幣(下同)223,119 元,及其中21 7,002 元自民國(下同)103 年6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15,782元 ,暨督促程序費用236 元。
㈡、被告等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依其 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被告間並未訂有不分割之 特約,被告陳榮澤除系爭土地外,已無其他財產、所得可供 執行。原告就被告陳榮澤之財產即系爭土地聲請強制執行, 業經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32971 號執行中,惟被告陳榮澤 至今怠於行使權利請求分割共有物,故仍為被告等人公同共 有,致原告無法就被告陳榮澤所有之系爭土地進行執行受償 ,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前段、第242 條、第243 條之規定,代位被告陳榮澤請求裁判分割被告等 所共有之系爭土地。此外,因系爭土地倘以原物分割,恐將 有損系爭土地之完整性,造成日後使用上困難,無法發揮經 濟上之利用價值,是應以變價分割之方式予以分割,且被告 陳榮澤按比例所分配之價金,由原告於債權範圍內代位被告 陳容澤受領。
㈢、訴之聲明:
⒈被告等所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共有物予以變價分割,並按附 表二所示比例分配價金。
⒉被告陳榮澤於前項所分得價金,原告得於223,119 元,及其 中217,002 元自103 年6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15,782元,暨督促



程序費用236 元。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等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擔。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徐錦龍潘徐素玉答辯: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㈡、被告陳榮澤林榮源林美芳林美雲鄭林美津徐宇泰徐維泰徐永泰王林滿女張林月娥陳林彩霞、劉林 詳招、張鄭月鏡吳美玲徐家安徐瑋琪徐翊庭、陳榮 仁、陳如芯陳璧玉陳璧珠許鄭美幼鄭榮治鄭郁雄林鄭珊珊鄭玲玲鄭吳知勉鄭詩澤鄭詩棠鄭詩泱鄭煌玉彭士軒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為被告陳榮澤之債權人,因被告陳榮澤名下如附 表一所示土地係與其餘被告公同共有,致原告無法經由強制 執行程序取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 10月1 日新北院清101 司執喜字第130383號債權憑證、分配 表、分配結果彙總表,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本院103 年11 月3 日新院千103 司執曾字第32971 號執行命令,戶籍謄本 ,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等為證(見本院卷㈠第9 至23頁、第 71至99頁、第319 至327 頁);復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調閱102 年度司促字第25446 號支付命令卷、101 年度司執字第13038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案卷,及向本院調 閱103 年度司執字第32971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99年度重 訴字第33號分割共有物全案卷宗核閱無訛;而被告經本院合 法通知未提出書狀及答辯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 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 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
㈡、按「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 共有物,民法第829 條定有明文。而公同共有關係之發生及 終止,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又繼承人 有數人,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對 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本件系爭193 建號房屋,既係被上 訴人與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林○○3 人所繼承之遺產,自屬公 同共有,除繼承人全體同意,得申請為分別共同之登記外, 該公同關係既依法律規定發生,即不得因當事人單方之意思 而終止。故於繼承人分割遺產前,其公同共有關係仍存續中 ,地政事務所尚難將之登記為分別共有。且林○○已就苗栗 縣苗栗地政事務所將系爭房屋由公同共有逕行變更登記為分 別共有之行政處分再訴願中,於系爭房屋尚未確定為分別共



有前,原審遽依民法第823 條之規定予以分割,不無可議。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17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 ,各公同共有人間並無所謂之應有部分,公同共有係因公同 關係而發生,有其共同目的,在公同關係終止之前,各公同 共有人自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另公同共有之遺產,如未經 繼承人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或經全體同意變更 登記為分別共有,各公同共有人亦無從依民法第823 條之規 定請求分割共有物。
㈢、查系爭土地係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3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 決結果,而為被告公同共有取得等情,有新竹縣竹北地政事 務所104 年7 月23日北地所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 新竹縣地籍異動索引、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複丈標示辯耕 登記申請書、土地所有權狀、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33號民事 判決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9 至106 頁);而依卷附之 前開判決內容(見本院卷㈡第60、61頁),業已敘明被告等 人乃為訴外人鄭乞之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且係因繼承訴外 人鄭乞所有分割前為新竹縣竹北市○○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 部分,經判決分割後而分得系爭土地,足見被告公同共有系 爭土地之原因,係基於繼承關係而為公同共有甚明。據此, 系爭土地既屬被告繼承訴外人鄭乞所得之遺產,且尚未經被 告全體同意轉為分別共有,此觀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即明,則 該公同關係既依法律規定發生,尚不因當事人單方之意思而 終止。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要旨,於系爭土地尚未經繼承人 為遺產分割或變更為分別共有之前,因各公同共有人並無顯 在之應有部分,自無從依民法第823 條之規定請求裁判分割 共有物。從而,原告主張其可代位被告陳榮澤就如附表一所 示土地,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㈣、此外,本院曾諭知原告應補正被繼承人鄭乞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被告等就系爭土地分割後之應有部分為何; 然原告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僅補正被繼承人鄭乞之繼 承系統表,其餘部分則未補正,本院實無從就系爭土地分割 後被告之應有部分各為何為之判決,亦足徵本院已盡闡明權 行使之責,併予敘明。
㈤、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前段、第242 條 、第243 條之規定,代位被告陳榮澤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 之土地,並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價金,暨就被告陳榮澤所 分得之價金於223,119 元,及其中217,002 元自103 年6 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已核算 未受償之利息15,782元,暨督促程序費用236 元範圍內受償 ,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第385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何尚安
附表一:系爭土地:
┌────────────────┬──┬──────┬────────┐
│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積 │ 權利範圍 │
│ │ │(平方公尺)│ │
├────┬────┬───┬──┼──┼──────┼────────┤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 │ │
├────┼────┼───┼──┤ 建 │ 130.04 │公同共有1 分之1 │
│新竹縣 │竹北市 │社南 │28-4│ │ │ │
└────┴────┴───┴──┴──┴──────┴────────┘
附表二:被告之應繼分
┌───────────────────┬──────┐
│ 姓 名 │ 應 繼 分 │
├───────────────────┼──────┤
陳榮澤林榮源林美芳林美雲、鄭林美│ │
│津、徐宇泰徐維泰徐永泰王林滿女、│ │
張林月娥陳林彩霞劉林詳招張鄭月鏡│ │
│、吳美玲徐家安徐瑋琪徐翊庭、徐錦│均為34分之1 │
│龍、潘徐素玉陳榮仁陳如芯陳璧玉、│ │
陳璧珠許鄭美幼鄭榮治鄭郁雄、林鄭│ │
│珊珊、鄭玲玲鄭吳知勉鄭詩澤鄭詩棠│ │
│、鄭詩泱鄭煌玉彭士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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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