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17號
原 告 陳志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爾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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