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3年度,297號
CPEV,103,竹北簡,297,2015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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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97號
原   告 徐來富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
被   告 徐貴福
被   告 徐貴達
被   告 徐貴雄
上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住新竹市○○路000號6樓之4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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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