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97號原 告 徐來富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被 告 徐貴福被 告 徐貴達被 告 徐貴雄上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住新竹市○○路000號6樓之4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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