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3年度,292號
CPEV,103,竹北簡,292,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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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92號
原   告 曾清輝
訴訟代理人 曾翊翔律師
被   告 曾金玉
被   告 曾嘉郁
被   告 曾語婕
被   告 曾譯如
被   告 曾福鉅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前列五人共同
複代理人  張必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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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