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2號
原 告 歐美莉
被 告 許翔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 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倘經審 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予補正者,應依前開規定駁回之。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 同年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遲至同年11月20日仍未補正 ,有前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附卷 可考,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