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侯順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肆佰玖拾陸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年01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10,49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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