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劉銘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平鍇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再審原告對於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號確定判
決提起再審(經最高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轄),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萬1610元(計算式
:13.239平方公尺×104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5409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1項、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洪翠芬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