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號
原 告 余炳元
訴訟代理人 施瑋婷律師
劉韋廷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軒律師
被 告 余國興
余天才
翁玉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名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5 年1 月26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 由
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進行中,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整理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且指定於民國105 年1 月26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鄭聖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