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69號
KMDV,103,訴,69,2015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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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9號
原   告 楊炳華
      楊炳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
被   告 楊肅鑒
輔 佐 人 楊春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 年11月3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 由
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進行中,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整理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且指定於民國104 年11月3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鄭聖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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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