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4年度,411號
CCEV,104,潮簡,411,2015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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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潮簡字第4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謝政良
被   告 趙惠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信用貸款書申請書、電腦消費明細表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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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