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潮簡字第402號
原 告 林文三
訴訟代理人 林黃麗枝
被 告 陳文峰
陳郭鳳
陳怡蓁
陳文萍
陳文吉
周陳素幸
陳嘉成
陳民翔
陳嘉亮
陳嘉清
陳宏雄
陳麗玉
陳麗美
前列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被 告 陳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琉球鄉○○段○○○○地號、面積二六二點七四平方公尺、相埔段一0六二地號、面積三二九點九0平方公尺及花矸段一0四二地號、面積三0八點二0平方公尺准予合併分割,分割方法如下: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二二五點三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嘉亮、陳嘉清、陳宏雄、陳麗玉、陳麗珍、陳麗美按應有部分各6分之一保持共有;編號B部分面積八二點九平方公尺、C部分面積三七點五三平方公尺、E部分面積一0四點七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嘉成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二二五點二一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林文三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二二五點一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文峰、陳民翔、周陳素幸、陳文吉、陳文萍、陳怡蓁、陳郭鳳按應有部分各七分之一保持共有。訴訟費用由二造依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屏東縣琉球鄉○○段0000地號、面積262.74 平方公尺,相埔段1062地號、面積329.90平方公尺及花矸段 1042地號、面積308.20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土地,為 原告與被告共有,因三筆土地共有人均相同,又兩造間就系 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但無法達成分割協議,且系爭土
地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為使兩造變越土地方便及增其利用 價值,爰依法訴法院就系爭土地予以合併後裁判分割等語, 並主張採用如屏東東港地政事務所104年8月7日函復所附複 丈成果圖即本件附圖為分割方案,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二、被告方面:
被告均表示同意分割,並同意原告的分割方案,面積若有增 減,無需找補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系爭土地依法可否分割?如可,又應以何方法分割?㈠、按各共有人,除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 之期限者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 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 3條第1項、第824條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 卷第6至1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正,是依 據首揭法律規定,原告訴請三筆土地合併後予以裁判分割, 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次按請求共有物之分割,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 之分配,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法院則應參酌當事人之聲 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決定 之。經查:系爭土地現均為雜草閒置中,且均無臨道路等情 ,業據本院會同兩造至現場勘驗明確,此有勘驗筆錄、現場 略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2至95頁),本院審酌系爭土地 現均為雜草,二造之應有部分比例面積及均同意如附圖所示 之分割方案,認系爭土地分割方式採用附圖及主文第1項所 示之方法符合公平、經濟原則,爰判決如附圖並主文第1項 所示。又依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為分割,將會使分得編號A 部分之共有人,面積增加0.1平方公尺,分得編號F部分之共 有人,面積減少0.1平方公尺,惟因上開共有人均表示,就 面積增減部分不予找補,本院審酌共有人的意願及增減部分 的面積差異甚小,爰就此部分不予找補,併此敘明。四、分割共有物之訴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是以 如將訴訟費用完全命形式上敗訴之被告負擔,實欠公允。本 院審酌兩造各自因本件訴訟所得之利益,認本件之訴訟費用 ,應由兩造按附表原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分擔,始為妥適, 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 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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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花矸段1042 │相埔段1049 │相埔段1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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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308.20平方公尺│262.74平方公尺│329.90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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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持分│持分面積│持分│持分面積│持分│持分面積│
│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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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亮│1/24│12.84 │1/24│10.95 │1/24│1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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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清│1/24│12.84 │1/24│10.95 │1/24│1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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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宏雄│1/24│12.84 │1/24│10.95 │1/24│1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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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玉│1/24│12.84 │1/24│10.95 │1/24│1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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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珍│1/24│12.84 │1/24│10.94 │1/24│1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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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美│1/24│12.84 │1/24│10.94 │1/24│1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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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成│2/8 │77.05 │2/8 │65.69 │2/8 │8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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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三│1/4 │77.05 │1/4 │65.69 │1/4 │8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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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峰│1/28│11.01 │1/28│9.38 │1/28│1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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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民翔│1/28│11.01 │1/28│9.39 │1/28│11.78 │
├───┼──┼────┼──┼────┼──┼────┤
│周陳素│1/28│11.01 │1/28│9.39 │1/28│11.78 │
│幸 │ │ │ │ │ │ │
├───┼──┼────┼──┼────┼──┼────┤
│陳文吉│1/28│11.01 │1/28│9.38 │1/28│1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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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萍│1/28│11.01 │1/28│9.38 │1/28│1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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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蓁│1/28│11.01 │1/28│9.38 │1/28│11.78 │
├───┼──┼────┼──┼────┼──┼────┤
│陳郭鳳│1/28│11.01 │1/28│9.38 │1/28│1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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