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潮州簡易庭(刑事),潮秩字,104年度,10號
CCEM,104,潮秩,10,2015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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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潮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
被移送人  張宏賓
      董建宏
      黃家祥
      張勝委
      潘光信
      DUMAS, MAXIME GEORGES MAURICE
      ROUSSET, FLORENT VALERE ROGER
      LAINS, EMMA MARIE BLANDINE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4 年10月23日恆警偵字第00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宏賓董建宏黃家祥張勝委潘光信、DUMAS, MAXIMEGEORGES MAURICE、ROUSSET, FLORENT VALERE ROGER、LAINS,EMMA MARIE BLANDINE互相鬥毆,張勝委潘光信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張宏賓董建宏黃家祥、DUMAS, MAXIME GEORGESMAURICE、ROUSSET, FLORENT VALERE ROGER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伍佰元,LAINS, EMMA MARIE BLANDINE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張宏賓董建宏黃家祥張勝委潘光信、DUMA S, MAXIME GEORGES MAURICE(下稱DUMAS)、ROUSSET, FLO RENT VALERE ROGER(下稱ROUSSET)、LAINS,EMMA MARIE B LANDINE(下稱LAINS)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4 年9 月20日1 時20分許。 ㈡地點:屏東縣恆春鎮○○里○○路000 號(統一超商)。 ㈢行為:被移送人董建宏於104 年9 月19日晚間在KING NIGHT CLUB,因細故而與被移送人DUMAS 、ROUSSET 、LAINS 發生 嫌隙,嗣於同月20日凌晨1 時許,見DUMAS 、ROUSSET 、 LAINS 等人在屏東縣恆春鎮○○里○○路000 號統一超商內 飲酒,遂上前毆打DUMAS ,被移送人張宏賓黃家祥見狀即 上前幫忙而與DUMAS 、ROUSSET 、LAINS 等人互相鬥毆,適 被移送人張勝委潘光信經過該統一超商,見狀亦加入鬥毆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張宏賓董建宏黃家祥張勝委潘光信、 DUMAS 、ROUSSET 、LAINS 於警訊之供述。 ㈡被移送人張宏賓董建宏黃家祥潘光信、DUMAS 、



ROUSSET 、LAINS 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 ㈢現場錄影1 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 ㈣和解書1份。
㈤至被移送人張勝委雖矢口否認有參與互相鬥毆之行為,並辯 稱:伊經過超商見外國人在打人,聽到有人喊說超商內有小 孩不要打,伊就進去想一探究竟,並試圖制止,但裡面情況 失去控制,伊就出來了,以監視器拍到伊進入超商的時間得 以證明伊沒有參與鬥毆云云。惟被移送人張勝委於監視器畫 面時間顯示為104 年9 月20日1 時10分11秒時,出現在統一 超商門口並上前圍觀,並於該畫面時間顯示為同分45秒時, 跟著人群一同衝進超商內,而該人群嗣在通道十三之監視器 畫面時間顯示為104 年9 月20日1 時19分45秒出現,並作勢 打人之動作,此有監視器錄影光碟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 片2 張為證。又被移送人張宏賓董建宏潘光信均稱當時 總共加起來約有二十幾個人左右,其中臺灣人有十幾個等語 ,被移送人DUMAS 則稱警方提供之監視器畫面內約有7 至8 名臺灣人毆打我等語,在張宏賓董建宏黃家祥已發生鬥 毆之情況下,張勝委仍加入,堪認被移送人張勝委亦有參與 互相鬥毆之行為。從而被移送人張勝委上開辯稱,顯係推諉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㈥另被移送人潘光信雖辯稱其看見有人在互毆,其在外面旁觀 ,沒有參與打架云云。惟查被移送人潘光信是在監視器畫面 時間顯示為104 年9 月20日1 時10分6 秒被移送人DUMAS 與 其他人群相互拉扯至超商外時,乘機毆打DUMAS ,有監視器 錄影光碟畫面為證,堪認被移送人潘光信確實有參與毆打被 移送人DUMAS 之行為,非僅在旁邊圍觀而已,是其所辯尚非 可採。
㈦上開被移送人間相互鬥毆行為,致被移送人董建宏、DUMAS 、ROUSSET 、LAINS 等人受有傷害,惟就上開受有傷害部分 ,業據被移送人董建宏、DUMAS 、ROUSSET 、LAINS 等人於 警詢時均表示不提出告訴,且張宏賓董建宏黃家祥等人 與DUMAS 、ROUSSET 、LAINS 等人於警詢時已達成和解。三、核被移送人上開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 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董建宏坦承其因先前細故,於見 DUMAS 、ROUSSET 、LAINS 等人在超商內,遂衝上前毆打, 繼而導致雙方人員互相鬥毆,適被移送人張勝委潘光信經 過,亦加入鬥毆,惟張宏賓董建宏黃家祥等人嗣後均與 DUMAS 、ROUSSET 、LAINS 等人達成和解,而除張勝委及潘 光信飾詞否認,行為後態度不佳外,其他被移送人則均坦承 違序行為等一切情狀,爰各酌處如主文所示之裁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第2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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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