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04年度,492號
SDEM,104,沙簡,492,201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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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49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仲清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
第25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仲清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簽單18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 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判決 意旨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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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數量│
├──┼───┼──┤
│ 一 │手機 │ 1支│
│ 二 │簽單 │18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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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