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52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曾于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哲良
被 告 陳憲宏(原名陳志祥)
陳蘇水金
陳秉麟
陳柏紳
朱陳麗珠
兼上列五人
訴訟代理人 陳鳳榆(原名:陳鳳蓮)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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