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4年度,474號
TYEV,104,桃簡,474,2015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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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翁小湯
被上訴人  趙殿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71,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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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