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救字,104年度,33號
TYEV,104,桃救,33,2015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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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救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巫燕枝
相 對 人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 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 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前項所稱一定標準之認定辦法, 由基金會定之;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3 條、第13條、第62條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 ,現由本院以104 年度桃勞簡字第42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 係無資力者,前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無資力為由 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 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審查表(審查結果:全部准予扶助)、中華民國身心障 礙證明等件為證,核認無訛,且經該會審核認符合無資力而 准予扶助在案。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請求給付補償金 事件,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 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 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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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