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4年度,269號
TYEV,104,桃小,269,2015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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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269號
原   告 彭萬福
被   告 蘇如閩
訴訟代理人 陳云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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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