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3年度,1425號
TYEV,103,桃簡,1425,2015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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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425號
原   告 陳若蓁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何偉斌律師
被   告 倪劍華
被   告 中聯開發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昊辰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複代理人  何彥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倪劍華中聯開發地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
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四日內,向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其主張系爭房屋有漏 水等瑕疵乙節,本院認有囑託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 之必要。茲據該公會來函表示本件所需鑑定費用為新臺幣( 下同)142,500 元,扣除已繳之初勘費5,000 元後,尚須繳 納137,500 元,爰依上開法條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4日內,如數向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繳納,以利訴訟進行。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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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聯開發地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