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62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李培瑤
葉豪聖
被 告 黄秝泳(原名黃燕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黃秝泳」之記載,應更正為「黄秝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日
書記官 陳智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