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調字,104年度,347號
SYEV,104,營簡調,347,2015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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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調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毓坪等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 事人之關係。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 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為必要共同訴訟,並應一 併起訴始為當事人適格。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然未補正被繼承人陳塗之 繼承系統表,經本院通知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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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