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4年度,297號
SYEV,104,營簡,297,201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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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營簡字第2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王婉馨
被   告 黃宇駿即黃清山
      黃信雄
      黃信儀
      黃信忠
      林黃秀玉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何偉恩
被   告 黃永雄
      劉玲伶
      劉美君
      劉美宜
      莊錦雲
      黃怡菁
      黃清陽
      黃子益
      黃千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春美
被   告 劉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就被繼承人黃許緩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信雄黃信儀黃信忠林黃秀玉黃永雄、劉 玲伶、劉美君劉美宜莊錦雲黃怡菁黃清陽黃子益黃千娥劉俊男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宇駿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08,36 7元及利息未為清償,原告已取得本院所核發之100年度司執 字第35201號債權憑證。另訴外人黃許緩所遺如附表一所示



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由被告等15人共同繼承而為公同共有 ,因被告黃宇駿怠於行使其請求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為其 債權人,爰依法代位被告黃宇駿行使遺產分割權利,請求裁 判分割系爭遺產。並聲明:被告間就被繼承人黃許緩所遺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 共有(見原告104年10月19日追加聲明聲請狀)。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黃宇駿則以:伊有積欠原告此筆債務,惟現在無法清償 ,兩造尚在協調中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黃信雄黃信儀黃信忠林黃秀玉黃永雄劉玲伶劉美君劉美宜莊錦雲黃怡菁黃清陽黃子益、黃 千娥、劉俊男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 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四、法院所得心證: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 ,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定有明 文。另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權,性質上並非專屬於 繼承人之權利,故繼承人有怠於行使該形成權時,該繼承人 之債權人非不得代位行使之。
㈡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52 01號債權憑證、系爭遺產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調閱系爭遺產辦 理繼承之全卷資料核閱無誤,復為被告黃宇駿所不爭執,另 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為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陳述,堪信為真。是原告以被告黃宇駿積欠其債務未清償 ,又怠於行使分割系爭遺產之權利,其有保全債權之必要, 而主張代位被告黃宇駿請求裁判分割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自 屬有據,且原告所主張按附表二所示被告之應繼分為公平之 分配,亦屬適當。
㈢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被告黃宇 駿請求將附表一所示之系爭遺產,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 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44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等負擔,爰依職權 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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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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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佳里區 │佳化 │1239 │道│97.00 │公同共有│
│ │ │ │ │ │ │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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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佳里區 │佳化 │1240-2│建│432.00 │公同共有│
│ │ │ │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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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 │ 備註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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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佳里區佳化里4 │公同共有全部 │未保存登記建物 │
│ │鄰佳里興3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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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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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即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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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宇駿即黃清山│2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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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信儀 │1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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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信雄 │1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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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信忠 │1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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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黃秀玉 │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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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永雄 │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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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玲伶 │24分之1 │
├───────┼────────┤
劉美君 │2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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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美宜 │2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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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錦雲 │24分之1 │
├───────┼────────┤
黃怡菁 │2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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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清陽 │2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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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益 │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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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千娥 │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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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俊男 │2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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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