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營小字第421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邱煥文
被 告 郭鳳美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營小字第421號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高世玉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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