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調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黃雅娟
相 對 人 林素如
林素香
邱東鄉
周芬芳
吳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伍佰柒拾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