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04年度,612號
PCEV,104,板簡調,612,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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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調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黃雅娟
相 對 人 林素如
      林素香
      邱東鄉
      周芬芳
      吳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伍佰柒拾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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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