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961號
上 訴 人 林建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麗雯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叁仟肆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