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122號
原 告 李杉一
被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被 告 帝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
零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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