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2110號
PCEV,104,板簡,2110,2015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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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11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李宜玲
被   告 邱義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信用貸款契約書第20條約定:「就本借款涉訟 時,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契約 書影本1件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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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