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989號
原 告 薛德偉
薛亞偉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張鈞綸律師
被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527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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