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896號
原 告 王友志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友志
被 告 曾柏叡(原名曾錫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
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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