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1728號
PCEV,104,板簡,1728,2015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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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簡字第172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吳鎮宇
被   告 亞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令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1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陸仟零伍拾元,及分別按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詎 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均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 迭經向被告催討無效。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給付票款,但被告法代只是人頭等語置辯。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 由單各2 紙為證,被告亦不爭執積欠票款,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四、末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 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 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 第14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 ,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附表:
┌───┬─────┬──────┬────┬────┬───────┬───────┐
│ │ │ │ │ │ │ │
│ 編號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新│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提示日 │
│ │ │臺幣) │ │ │ │ │
├───┼─────┼──────┼────┼────┼───────┼───────┤
│ │ │貳佰伍拾壹萬│亞訊企業│華泰商業│104 年5 月20日│104 年5 月20日│
│ 1 │AB0000000 │柒仟叁佰元 │股份有限│銀行板橋│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 │貳佰壹拾萬捌│亞訊企業│華泰商業│104 年8 月5日 │104 年8 月5日 │
│ 2 │AB0000000 │仟柒佰伍拾元│股份有限│銀行板橋│ │ │
│ │ │ │公司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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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