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656號
原 告 0000000000(代號為A女、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親 (址詳卷)
A女之母親 (住同上)
被 告 陳建廷
兼
法定代理人 蔡碗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4時42分許,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