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52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麗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惠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永灝即晶堡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3,01
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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