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4年度,2082號
PCEV,104,板小,2082,2015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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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082號
原   告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訴訟代理人 王立功
      廖文宏
被   告 余世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12月20日至原告醫院急診就醫,積欠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3,193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司板小調字第1365號通知書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急診病患應收帳款明細紀錄表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1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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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